8月2日,受市政府法制办委托,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主持召开了《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协会副会长刘光本、白起鹤、王道友和15家开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围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会上,大家反映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草案应凸现为城市建设服务,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和理念。增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约束管理机制。
二、草案条款不能概念过于含糊,随意性过大。大家希望《规划条例》的概念和范围能够明确,便于理解和操作。参会同志说:“《规划条例》应该是一个纲领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职能、管辖范围应该进一步定性,不能笼统含混。”;“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必须明确,使得开发建设单位从建设起步时就知道自身是重大建设项目,避免后期出现问题。”;“草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在审批权限内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原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的规定,概念笼统,应该进一步细化”;“草案第八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困难,很多事情不是开发商努力就能完成的,希望在制定过程中要么强化上一层的领导权威,要么取消!”
三、草案应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自主权,不要在建筑色彩搭配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上,控制太“死”,要积极鼓励开发商自主创新。部分与会同志说:“管理部门领导和建设单位受各自文化修养、个人喜好、产品定位理解不同的影响,对于建筑色彩的搭配选择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主管部门在管住建筑产品干净美观的大前提,给予开发企业一定的必要自主权,鼓励创新。”
四、草案应适当压缩一书一证的发放时间。与会同志说:“当前社会的法制环境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很多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为了狭隘的部门单位私利,人为设置障碍,迫使开发商多交钱。很多时候,开发商是交了几遍钱,事情还是办不了,费钱费时费力,穷于应付,疲于奔命!建议规划等主管部门提高办事效率,缩短一书一证的发放时间,同时充分考虑武汉市城市建设现状,适当延长开发商拿地后的开工时间。”
五、草案相关条款不能自相矛盾。部分同志提出:“草案第七条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新详细规划,但是后面又出现法定图则和专业规划条款,让人非常疑惑。”
市人大法规室副主任程一方、城建委副主任吴书胜、法规处长庞少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张金福、市规划局副总工、法规处处长黄正移等负责同志到会认真听取了开发商们的意见和建议后表示:“大家提的意见很有见地,非常中肯。回去后,将尽可能多的吸纳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由协会秘书长肖汉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