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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有关制度
2019-02-03 17:14:29   来源: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协会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协会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账号借用的;
5、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6、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协会工作的;
7、涉及协会形象或协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协会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协会会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协会会长报告。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协会会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协会会长责令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查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罚。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业务活动管理制度
 
为了使协会业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业务指导部门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必须提前两周申报。
     二、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活动申请提出后,协会需有专职人员进行跟进对接回复工   作。
    四、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五、举办各类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行业形象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协会应提前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推动协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优秀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是行业组织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组织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民主化,是协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本协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不断建立和修订完善协会的民主决策制度。保证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作用,健全决议流程、保证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三、按照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承担理事会职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组织各项工作。会员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理事会要认真研究,领导秘书处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落实。
    四、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七、本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协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八、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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