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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2019-02-03 17:15:0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Wuha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WHRE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推动房地产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适时调整产品及产业结构,发展节能省地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快城镇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65号,邮政编码:4300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武汉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政策的建议;对本行业发展、改革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二)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道德诚信自律的行业规则,进行行业内考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协会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开展宣传,展示行业风采,传递行业信息,塑造行业形象。
(五)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件汇编和有关资料;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联谊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学术研究成果评选、表彰奖励等活动;
(八)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接适合由行业协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形式的工作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从事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四)支持和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为了资助协会开展活动,可自愿缴纳特别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提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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