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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开协举办“2024年防范房地产常见法律纠纷讲座”
2024-03-22 10:35:16   来源:

   


      3月21日,为帮助协会会员单位进行法律知识储备,规避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和行业稳定,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在二楼会议室举办“2024年防范房地产常见法律纠纷讲座”。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会员单位的总经理、营销总监、法务总监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副秘书长张涛主持。
      本次培训班,由武汉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丽律师担任讲师。她分别讲授了《关于房地产销售认购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问题探讨》和《2024年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

     


      李丽律师认为,防范房地产销售认购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五个要点:
      防范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署认购协议的风险。在取得预售证之前,楼盘往往会提前进行宣传蓄客。然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认购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收取的合同款项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所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建议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收取款项、发布广告。
      防范在代理购房人无授权时签署认购协议的风险。目前有大量的武汉购房人在外地工作、上学,他们往往会让其父母、配偶作为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然而,代理人无代理权签订认购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这需要开发企业的售楼人员不厌其烦地催促代理人提供合法的文件,证明其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
      防范未进行格式性条款提示的风险。开发商往往在广告中未进行格式性条款提示。对于格式条款若没有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购房人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那么开发商希望用相关格式条款约束购房人的效果则不能实现,不利于开发商开展销售工作。因此,建议将相关格式条款进行划线、标黑等处理。
      防范购房人以购房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而解除合同的风险。在现实中,法院认可买卖双方无法就合约条款达成一致,致使合约不能订立,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定金应予以返还。因此,某些购房人拒绝签订买卖合同的实际为资金不足、购房意愿发生变化等自身原因时,可能会借由不认可购房合同条款、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理由,要求无责解除认购协议。建议开发商对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并由购房人对合同进行确认。
      防范行使认购协议解除权超期的风险。如果开发商解除认购协议的通知未有效送达购房人,可能导致解除未能有效行使。建议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期限,比如三年,出现解除事由时应及时在期限内行使;没有约定的,注意在一年的解除期限内及时行使解除权。
      李丽律师还介绍了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她提醒开发企业要注意新《公司法》的四个要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修订;二是股东权利的重大变化;三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四是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李丽律师认为,2024《公司法》第89条是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是赋予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一大利器。该条第3款明确此情形下股东要求退出公司,不以该股东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为要件,有效拓宽了中小股东权利维护的救济渠道,亦为股东之争造成的公司僵局提供了公司解散之外的全新路径。
课后,参加培训班的学员们纷纷提问,他们目前最关心的问题是:购房人以楼盘广告不合规为由退房,应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周丽律师回答:目前,开发商在楼盘广告中使用了大量的极限词,如:“TOP 1”、“豪奢”、“塔尖”、“阳光满溢”等等,还进行了大量的承诺,如“就读XX名校”、“起价18XXX元”等等,这为后期的退房纠纷埋下了隐患。对此,她对开发商发布楼盘广告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避免使用极限词;二是在广告醒目位置标注免责提示,三是开发商可以通过第三方自媒体发布广告,在商品房买卖双方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协会副秘书长张涛表示,协会今后还将举办多种类型的专题讲座,以满足会员单位在不同工作领域的专业需求,提高企业工作效率,规避潜在的法律纠纷,促进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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