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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市开发办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6-09-12 00:00:00   来源: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l6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变易秩序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范围

   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交易。

   三、检查的内容

   (一)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预租,发放购房金卡、VIP卡、会员证,排队发号、内部认购等形式的销售行为,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的行为。

    (二)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在10日内未开盘销售,开盘后预留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和未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行为。

    (三)未将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中公示和售楼部(营销中心)未公示许可销售的商品房价目表和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未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部(营销中心)公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以及在制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时,免除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五)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台同》时未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为买受人更名的行为。

    (六)在履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的行为。

    (七)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等),发布商品房广告或宣传资料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升值、投资回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内容,广告或宣传资料未载明《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八)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资格备案证,承办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和乱收费等违规的行为。

    (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行为。

    四、检查工作专班

    为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由市房产局、市开发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检查工作。

    五、检查的方法

    (一)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全面自查、整改和职能管理部门集中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检查和抽查时重点查看项目(施工现场、售楼部、二手房代营点)、资料及《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济机构、广告发布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二)市房地产开发、房产、物价、工商管理、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房地产开发、房产、物价、工商管理、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专班每半月集中通报情况。

    六、检查的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06年9月1日开始,2007年7月31日结束。

    (一)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受查内容检查、整改。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市、区房地产开发、房产、物价、工商管理、规划国土部门对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和存量房交易买卖进行集中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其职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都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精神,对照整顿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制度。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要将自查、整改的情况即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附后)于2006年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区房地产开发、房产、物价、工商管理、规划国土部门。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发布单位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附件:武汉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自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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