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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2007-05-11 00:00:00   来源:

 

 

武开管办[2007]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住房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投诉越来越多,甚至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及省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树立诚信自律的观念,规范开发经营行为。在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抵制和制止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的各类行为,严守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法律手续齐备、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商品房。

二、要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售楼人员的专业、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售楼人员未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从事售楼业务。严禁售楼人员采取乱承诺、误导、欺骗等手段招揽客户。

三、严格合同管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必须与买受人就合同条款逐条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力求详细完备、表达准确,避免因合同签订不明确而引起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纠纷。

四、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项目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各专项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五、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面积结算房款,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权属登记面积经房产部门确认后,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结算尾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对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买受人不能按期办理权属证明等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六、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各开发企业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接待和处理买受人的咨询和投诉,做到认真回复,妥善解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此《通知》后,要对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我办将严肃查处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不讲诚信,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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