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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武汉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均应积极争创武汉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
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均为《武汉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行业自律公约”)守约单位,应积极争创武汉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
第三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遵守本办法,做到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规范、房屋售后服务规范,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做出表率和贡献。
第二章 企业管理规范
第四条 争创诚信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争创方案与措施,有开展诚信活动的记载与档案。
第七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信誉(含金融信贷信誉)良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违规行为投诉记录,无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
第三章 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开发理念,并将此理念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挑选施工单位时,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并把管理水平、施工质量作为确定施工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开发企业与承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重视建筑材料及建筑部品采购工作,严把监督检验关,确保所有材料及部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并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杜绝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行为。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大力推行并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全面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及内在品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节能的规范和要求,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确保建筑产品达到50%的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各类房地产产品,其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质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杜绝屋面渗漏、墙体渗漏、墙体开裂,地面空鼓、门窗关闭不严等质量通病。
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规范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预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认购书(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订金的时限及退款方式,购房人在约定时限内要求退还订金的,应全额退还给购房人。
(二)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提前让购房者熟悉了解合同条款;所签合同内容应该体现公平、公正以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同签订后应让购房人及时持有合同原件一份;合同变更时需双方书面约定。
(三)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总价、价格执行时间。房价调整时,应提前一天在销售大厅予以公告。
(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同时应做到:
(一)广告宣传资料真实、合法、准确,无欺骗和误导客户的行为。
(二)扩大购房人知情权,向客户公示所售楼盘的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资讯;规划、建筑设计变更时应书面告知购房人。
(三)在所有公示的沙盘模型、房型模型或平面图、广告、宣传资料中标明“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字样,并载明《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
(四)楼盘宣传资料或合同所附房型平面图,应标明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分摊系数等内容,并载明“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字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在售楼部除公示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武汉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五证”外,还应该公示下列法规和文件: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四)《行业自律公约》;
(五)《业主临时公约》;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在获取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在售楼过程中应佩带《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员证》;在向客户宣传推介商品房时,应如实介绍情况,不得误导客户,不得夸大其辞。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依法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第 五 章 售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竣工后应实行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墙洁、地净,并保证建筑内各项设施完好。小区配套建设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套到位。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加强前期物业的管理工作,保安、环卫、服务及时到位,并公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部位要立即整改。要及时向业主介绍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
“两书”制作应详细、规范,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语言简洁明了,并有本单位签章。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已移交的商品房,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房产、土地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为购房者及时办理“两证”提供便利条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购房者。
第二十五条 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来访与投诉,回复率应达到100%。投诉事项确属开发企业责任的,及时解决率应达到100%;投诉涉及质量问题的,一般小修应在两日内解决,中修六日内解决,大修二十日内解决。处理客户投诉应有文字材料记录并保留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开发企业应督促物业公司及时跟踪管理,在保证房屋结构、外墙立面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还应做到:
(一)监督装修队按规范施工,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控制装修操作时段,减少噪声污染;
(三)严格管理装修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章 诚信评比
第二十七条 诚信企业评比本着“企业自愿、宽进严出、重在参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诚信企业评比按年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诚信企业评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经自查,符合诚信企业的基本条件;
(三)有开发项目并进入销售或交付阶段;
(四)无违规行为投诉记录。
对尚未入会但符合其他三项条件、有参评愿望的,可将入会申请书与评比申报表一并报送协会。
第三十条 诚信企业评比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到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秘书处领取《武汉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申报表》(简称《评比申报表》),或登陆协会网站下载《评比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评比标准,对本企业开展诚信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成果,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实施整改。
(三) 按要求填写《评比申报表》,将参评的书面总结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达协会秘书处,并作好接受抽查或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成立诚信企业评比领导小组,由会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开发办、市建管办、市消协、开发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诚信企业评比领导小组负责评比的审查核定工作。其他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收到企业《评比申报表》后,由秘书处汇总,送诚信企业评比领导小组初审、抽查。
第三十三条 诚信企业评比领导小组组织若干检查组,在不确定具体时间、顺序的情况下,开展全面检查,按评分标准(另行制定),现场考评记录。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将抽查和全面检查、考评的情况汇总,报评比领导小组初评。
第三十五条 按初评确定的名单在媒体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评比领导小组设接待室和投诉电话,负责接待、收集、调查投诉意见,整理后报评比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六条 评比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表彰授牌大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鼓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鼓励支持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踊跃争创诚信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评为“诚信企业”的单位,协会将在相关媒体及本会会刊、网站上给予宣传报导,对事迹突出者予以重点报道或跟踪报道。
第三十九条 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开发企业,如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