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住建部近期关于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整治会议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整治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新建商品房销售方面1.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严格落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武住更规〔2026〕4号)要求,及时开展巡查检查,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网签备案等制度,督促指导企业销售时公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信息,严禁以“超高得房率”“零公摊”等噱头虚假宣传、诱导购房人拆改房屋结构。严厉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捆绑销售、售后包租、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2.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以“成本法”科学确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售资金缴存挂钩,持续推进预售资金入账监测,定期开展项目现场督导,保障预售资金全额归集,规范监管资金拨付行为。对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形成警示震慑;对监管银行履约不到位情况及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合作银行准入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的银行解除合作、取消监管资格。
3.整治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落实《省住建厅 省委网信办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领域虚假宣传和互联网不良信息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6〕7号)。整治通过互联网或自媒体发布虚假房源、委曲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以极端个案片面推断或过度渲染放大房地产市场形势、以虚假低价房源炒作引流信息、造谣炒作不实的诱导性营销信息、恶意诋毁抹黑相关企业项目等行为,持续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自媒体行业秩序。 (二)存量房交易和中介市场方面1.打击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将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整治恶意打压拉踩二手房价、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虚假带看、雇人诱导交易、挪用交易资金、威胁辱骂骚扰客户、泄露客户信息以及签订“阴阳合同”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
2.规范经纪服务收费。督促经纪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加强经纪机构收费监测,对于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措施重点监管。严禁经纪机构在推介按揭贷款业务时,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收取渠道费、系统接入费等不正当返点。
3.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购房返佣”“零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严禁与金融机构合作诱导或协助客户以“零首付”“装修贷”“消费贷”等方式购房,对涉嫌构成违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线索移送相关职能依法查处。
4.严格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全面巡查并督促开展房地产经纪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及开通涉房地产自媒体账号的经纪机构限期备案,经纪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被信用处罚的经纪机构和人员,经纪与租赁协会给予全行业通报。 (三)住房租赁方面1.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等行为。强化租赁资金监管,落实租赁企业唯一专用账户制度,确保租金按月释放、押金依约退还。落实备案制度,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引导转租模式企业向自持运营、受托服务模式转变。
2.加大对违规出租行为整治力度。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治理机制,联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网信等部门,加强指导统筹,深入整治违规出租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整治目标。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正在开展的房地产领域信访矛盾集中化解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梳理本区房地产交易和中介租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信访矛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问题,稳控新增房地产信访数量。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要细化工作安排,梳理本区问题清单,问题清单要到具体企业、机构、项目和具体案例,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联动机制。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和经营异常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市场监管、物价、人社等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四)定期上报情况。按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请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每月5日、20日,上报工作情况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市局收集汇总后将统一上报省住建厅。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5月28日
(联系人:钱学斌,联系方式:85482221,邮箱szgjj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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