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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的解释》中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2005-07-21 00:00:00   来源: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开发企业应当注意的二个问题。


    1、广告不能瞎吹了
  高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已特定化和具体话,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将该内容视为要约。双方合同一经签订,该广告内容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里没有对“小区绿化面积、楼间距、车库、健身等”作规定,而在广告上有,那么广告上的内容可视作合同内容。一些房地产广告用小字注明“此广告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原则上不影响对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非要约邀请的判断。


    2、六种情形明确双倍赔偿。
  高法解释第八、九、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点评:
  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定,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法第49条为依据的。在司法实践上肯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得购房人在一些情况下为争取双倍赔偿取得了依据。因此开发企业在房屋的销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其相关行为,以免导致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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