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用于备案登记和房屋过户的合同才有效,卖房人退还多收的房款及税费 买卖双方签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后一份作为交税和办理过户之用。由于两份合同价差11万余元,买房人便起诉,要求对方退还11万余元。昨日,九龙坡区法院法官称,由于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合同有效,遂判决卖房人退款。
2005年6月初,黄女士看中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一处门面,门面主人是陶先生。当月15日,双方以1.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协议,黄女士当天支付了购房款19万余元。不知是何缘故,
今年7月27日,黄女士起诉到法院。她在诉状中称,这个门面卖价8万元,而自己支付了19万余元,卖主陶先生应退还多收的钱,而且她还为陶垫付了税费6840元,也应一并退还。
关于签两份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黄女士在开庭时称,第一次签订协议后,双方都认为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遂决定变更价格。陶先生却否认了这个说法,“那是为了少缴几千元的税费,合同总价款并没有变更”。对于黄女士垫付的税费,他表示应该还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合同均是双方自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陶先生少缴税费的辩称意见,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月底,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陶先生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1万余元及税费6840元。陶先生不服,日前上诉到市五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