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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向购房户代收办证税费是否合理
2005-08-31 00:00:00   来源:

   [案例]张先生在汉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月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张先生先向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然后才能交房。张先生问是否合理?


      [解答] 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购房户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尽快为购房户办理权属证书以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购房户在购房时,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开发商对贷款银行承担贷款人(购房户)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房屋交付后,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不能及时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明确提出房地产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因此,开发商要求在交房时要求贷款人(购房户)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是有依据的。


    如果张先生在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商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发商就有权向张先生代收以上费用,张先生在收房时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缴纳。


    如果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张先生已经交付了全额购房款,又准备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则不存在开发商的担保责任问题,房屋交接时可以不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契税,开发商不得强求代收。如果张先生是以贷款方式购房,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开发商要求张先生缴纳税费的,建议张先生与开发商就缴纳税费后多长时间内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税费交到相关部门并取得发票,并办好两证,以及开发商不能依照约定向购房户出示所交税费发票和两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代收了贷款人(购房户)的税费后不办理两证,也可以避免因此影响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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