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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应交配套费吗?
2005-09-01 00:00:00   来源:

    [案例]王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6月20日交房,王先生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王先生称,签合同后,因要办理银行按揭和合同备案手续,所有的合同均在开发商手中,当拿到合同后,发现合同的第五条处贴了一张要交纳配套费的纸条。购房户应交配套费吗?


    [解答] 经查看,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现,在合同第五条处贴有一个字条,上面写有“交房时,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分别是管道煤气2500元,可视对讲机500元,水表电表安装4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280元,一年有线电视使用费120元。”但双方均未签名盖章;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第三项中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仍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的规定,王先生应支付配套费3800元。问题在于写有“配套费”的纸条是否合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双方意思表达,难以认定。这是因为,一是,“配套费”是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


     配套费是以价内的形式收取,还是以价外的形式收取,应当在合同中时行约定。在2004年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中增加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是为了避免交房时因“配套费”收取问题而产生纠纷,提醒购房人注意价外费用收取的问题,同时,引导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将配套费采用包含在房价内收取。二是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备案或购房户要办理银行按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开发企业拿走。为了避免合同内容增减,购房人应将已签合同复印,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本复印件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并双方签字盖章,署明日期。待开发商办妥相关手续后将合同原件退回时,购房人应将退回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收取合同原件。王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就出在此环节。三是配套费中的使用性质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等),除开发商书面承诺或在合同中约定了不收使用费的情况之外,使用费均应由购房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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