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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注意按揭贷款的约定
2005-08-12 00:00:00   来源:

余先生问:我与某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首付房价款后,余款委托某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3月28日。但交房时出卖人必须付清房价款后方可交房。日前,我看到别的客户陆续进房,我要求某开发商不仅将房交给我,还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某开发商说:你的按揭贷款手续现在才办完,待款进公司帐上后才能交房给你,公司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请问开发商的说法对吗? 
  答:余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宋先生首付款缴纳后,因某开发商未在交房前将宋先生的房款尾款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不向宋先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某开发商就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呢? 
  一、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涉及房款余额按揭贷款的,建议在合同第六条3贷款方式空格中约定“XX年X月X日前,XXX元房价款由买受人在XX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在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第二种处理方式中约定“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应按本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银行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卖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二、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建议对贷款金额、办理按揭贷款时限、逾期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在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三、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是指按揭贷款额进入出卖人帐户;约定按揭贷款时间建议在一个月以上。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要考虑充分,条文内容严谨,就可避免纠纷发生,即使发生了纠纷,有相应的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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