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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和前期物业管理如何实现有效衔接?
2005-08-19 00:00:00   来源:

    [案例] 温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2005年4月20日交房,温先生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被物业公司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2000元的装修押金和300元的除碴费,交齐上述款项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温先生认为,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物业管理有任何约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解答] 经了解,温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涉及到物业管理的内容,同时未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未就《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做出任何书面的承诺。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尾款以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房款全部缴清后,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受托的物业公司都应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的物权进行交付即交钥匙给业主。搭交房便利,收取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和除碴费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无法可依。 


    [提醒] 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如何实现商品房买卖和前期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以上规定,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就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交纳时间,物业费起算时间以及装修押金、除碴费等进行协商约定,在交接房时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和前期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才能使小区的物业管理从开始就进入良性的循环,才能确保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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