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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车库门高度如何处理
2005-08-23 00:00:00   来源:

    [案例]:张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个车库,合同中约定层高2.4米。车库交付时,张先生 发现该车库进门口高度较低,越野车无法开进车库。双方在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张先生问该如何处理?


     [解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车库进门口高度进行约定,该车库未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开发商交付车库时,张先生应查验车库进门高度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如果车库进门口高度与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开发商不应为越野车无法进出车库承担责任,张先生可与开发商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如果开发商在出卖车库后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造成车库门高度减少,影响越野车无法进出车库,张先生可依据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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