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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05 08:56:52   来源:

 
各区房管(建设)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是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股东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项目证件编号等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司法程序判决、裁定或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约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基本信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征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
 
    (二)房产行政管理或执法检查及处罚决定;
 
    (三)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开发建设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九条 市房管部门依托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中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场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将认定结果及拟公布信息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对于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市房管局部门应予以复核。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开发企业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的,经市场管理中心初审,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最短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不宜公布的,由市场管理中心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撤销公布,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信用基础分均为100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记分,同一信用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评价,不重复记分。
 
    信用记分每年恢复为基础分,历史信用记分对外公示,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60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
 
    第十六条 信用得分不低于8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可采取保证金或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等方式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二)其信用得分作为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参考指标;
 
    (三)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开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督办;
 
    (二)预售资金按规定上限监管;
 
    (三)将其信用得分作为降低或注销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
 
    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表》
     (详见市房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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