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买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该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指本文脚注规定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因此,在转让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履行这一手续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
4.土地所有权
5.法律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6.应当经批准的买卖未经批准的情形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军产房屋
宗教房屋
代管房屋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