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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16〕6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2017-06-20 15:07:39   来源:

武环〔2016〕6号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6日
 
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环保行政决策执行力和有效性,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环保局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决策清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的拟订、集体决策会议的安排。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决策实施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后评估。
  监察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环保局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武汉市中、长期环保规划和重大环保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订;
(二)环保工作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对于上述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决策清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市环保局每年应当根据决策清单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决策起草部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建议报局办公室。
第八条 决策清单和年度决策目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清单和年度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纳入决策清单和年度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决策清单和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及时提出拟调整的决策事项建议。
第三章  决策草案拟订
  第十条 提出纳入决策目录的工作部门为该决策起草部门。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市环保局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起草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起草部门;无主责部门的,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决策草案初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拟订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起草部门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决策起草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聘请3-5名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起草部门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报告,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充分征求市环保局系统内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决策起草部门应主动协调或提请分管局领导主持协调,达成决策共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起草部门对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决定。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市环保局系统内外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修改形成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进行,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举行30日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名单;
(四)听证代表由决策起草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
(五)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六)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代表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完成后,由决策起草部门对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决策草案送审稿,具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经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对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决策起草部门需将决策草案送审稿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政策法规处应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决策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四章  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参会范围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决定上会。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送审稿、建议参会部门(单位)和人员名单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同意上会。
(二)上会通知。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局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
(三)上会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在接到局办公室的上会通知后,应按照局办公室告知的时限和份数将决策草案送审稿交局办公室。
(四)会议讨论。会议讨论由局长主持,决策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议内容。与会人员应认真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可会前提交个人书面意见。
局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五)作出决策。根据民主科学决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局长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后,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若与会人员有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特殊情况下,局长可委托其他局领导按前述规定的程序主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并作出最后决定。
(六)形成纪要。会议作出决定后,局办公室起草《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包括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最后决定等,必要时,附有关说明。《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分送参会人员,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决策实施部门)根据市环保局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或者局领导指定。决策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评估责任单位为决策实施部门;
  (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
  (三)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决策实施部门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决策实施部门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报局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改实施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实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据本条前款规定组织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作出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规定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实施和后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实施,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工作,可以向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对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行为,将依照《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决策起草部门和决策实施部门应负责将决策的做出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按“一事一档”整理编号后及时归档备查。局监察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工作,在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时,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环保规划类
1、武汉市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
2、重大专项污染防治规划
二、环保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类
1、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
2、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拟定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武汉市环保局2016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起草单位 决策时间安排 是否
听证
1 武汉市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1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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