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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
2017-05-03 15:23:04   来源:

武政办〔2016〕175号
日期:2016-12-29 00: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现城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汉,服务和保障武汉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重大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同步”工作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四同步”工作事关城市安全发展,事关群众安居乐业,是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现代防控体系、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的有力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四同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二、坚持“四同步”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四同步”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管理效果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评估项目安全风险,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主要道路(桥梁、隧道)、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城市公共设施、重大国计民生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着力推进。
(三)坚持防范标准。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公共安全领域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同步建设满足反恐防范、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交通管理、通信安全等方面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切实增强抵御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
(四)坚持分类建设。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制定差异化标准,根据需要开展分类建设,确保“四同步”建设合理有效。
(五)坚持严格管理。加大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三、明晰各部门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四同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向同级公安部门通报年度重大项目情况,根据职责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在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方案审核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期向同级公安部门通报年度重大城建项目情况,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质监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分类制订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技术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按照现有程序开展交通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
  四、规范“四同步”工作流程
(一)项目确认。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部门在确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计划时,同步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需要实施“四同步”的重大建设项目,并反馈相关部门。
(二)设计论证。对确定实施“四同步”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功能配套和完善,其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安全保卫的专项内容;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前述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论证和审查时,要邀请公安部门参与,并充分征求其意见。
  (三)工程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监管,督促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四)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竣工后,相关主管部门对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要邀请公安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施工或者未配套建设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依法不予验收,并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明确“四同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总投资,并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证资金来源渠道,确保项目建设、维护及管理使用经费满足实际需要。
  (二)加强信息化保障。按照服务企业、信息共享的原则,对现有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实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四同步”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做到网上流转、网上审批,便民利企,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协同配合。市公安局要会同各有关行业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分类制订和完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四同步”工作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附件:GGL175.txt(详见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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