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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二手房房龄分级,武汉公积金新政出台
2026-04-09 10:54:34   来源:

2026年4月2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贷款】武公中规〔2026〕2号),涉及多项重磅变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支持危旧住房改造。参加武汉市危旧房合作化改造的缴存人,可使用规范的项目改造或安置协议、房屋互换补充协议等购房凭证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武汉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旧房改造。危旧房改造提取金额、租房提取金额可合并纳入缴存余额,核定贷款资格、计算贷款额度。

二、优化存量房贷款比例。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分级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三、扩大异地贷款范围。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自有住房,或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四、调整贷款套数认定。2027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武汉市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已有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缴存人家庭在武汉市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不予贷款。

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关于支持危旧住房改造

1.武汉市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项目,是指经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审核同意,纳入危旧房合作化改造范围(含试点)的城市更新项目。

2.参加武汉市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项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使用规范的项目改造或安置协议、房屋互换补充协议等购房凭证资料,按照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武汉市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项目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的改造费用。

4.支持“先提后贷”,本次危旧房改造提取金额、近一年(365天)内租房提取金额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认定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但危旧房改造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改造中个人实际所需支付的价款金额。

二、关于优化存量房贷款比例

1.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规定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2.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关于扩大异地贷款范围

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2.商转公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

四、关于调整贷款套数认定

1.2025年10月1日-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存人家庭将仅有的一套住房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仅有二套住房中的一套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该套数核减政策,与我市多子女家庭贷款套数核减政策不叠加使用。同时挂牌出售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套数认定时只核减一套。

3.住房挂牌出售情况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挂牌信息为准。购房申请贷款时间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贷款受理环节提交时间为准。

4.2025年10月1日-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存人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暂时放宽贷款记录限制,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为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2.其他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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