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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赁住房三大疑问悬而未决
2010-04-20 00:00:00   来源:

 

今年年初,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就曾对媒体公开表示,上海将在今年二季度公布公共租赁房的初步方案,但目前政策层面最困惑的是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财力保障这三大难题。从昨日记者获得的《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来看,尚有三大问题悬而未决。

 

  谁来担当运营机构?

《意见》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按照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参考市场租金确定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规定,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和扶持几家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下称“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运营机构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那么,谁来承担运营机构的角色呢?

  虽然初步成形的方案中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但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最可行的办法,是由各区的城投公司或区属房地产企业来担任运营机构的角色。例如静安区、杨浦区等都有区属城投公司,徐汇区的徐房集团、卢湾区的永业集团都是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这些企业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均有专业化公司及资质,完全可以胜任这一角色。“最重要的是,这些区属公司与区政府之间渊源颇深,区政府有把控力。”该人士指出。

  此外,运营机构“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到底什么叫“微利”?是否像经适房的承建企业一样设定不得高于3%-5%的利润标准,这尚有待进一步细化。

 

  财政支持从何而来?

  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这笔资金由上海市政府划拨还是由区政府自行筹措,《意见》并未提及。

  《意见》仅提到,“市和区(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资入股运营机构,通过合理让渡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运营机构可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在运营机构组建时,政府一次性注入部分资本金,予以支持;在国有土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在建设中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可作价入股,作为政府的支持条件;区(县)政府提供的其它低价土地、房产等优惠可以作价入股。但具体投入多少资金、是否能像旧区改造那样,由市政府下拨专款作为前期投入,目前尚无定论。

  对于非常关键的“投融资机制”,《意见》中仅有极空泛简单的一句话:“本市各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

  有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从《意见》来看,公共租赁住房的从建设到管理,都由区级政府主导,资金可能也有区政府自行解决,资金压力相当大。“这将难以避免地形成两级政府之间的互相推诿,很多看上去很好的政策之所以难以实施,就是因为牵扯到各级各部门政府间的利益纠葛。”该人士坦言,市级政府很可能会下硬指标到各区县政府,“区级政府对这种不仅无利可图,还要大把贴钱的保障住房政策的实施,肯定是能拖就拖。”

 

  租金是否低于市场价?

  《意见》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以市场租金为基础,为各运营机构自行确定,报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赁价格,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这里提到的“以市场租金为基础”,是指“与市场租金持平”,还是“以市场租金为参考,但低于市场租金”,文件中并未说明。

  对公共租赁房的租赁价格,上海市人大代表印保兴此前曾建言,其属性就应该是廉租的。有内部人士表示,公共租赁房源租金就应该低于市场租金,这才能体现出保障性住房的优越性。如果公共租赁房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金,那对于市场化的二手房租赁市场将带来巨大冲击,逼迫小业主降低租金。“购房出租几乎无利可图了,那么买房投资的人就会更少,这也从中长期调控了投资型购房需求,有利于楼市的健康发展。”

  但也有人认为,一旦公共租赁房的租金大幅低于市场价,将对持有房屋出租的房东造成影响,这或许也会带来一部分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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