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就物价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房地产市场动荡可能引发一些负面影响。高房价适度回调有利于楼市健康,但这位发改委负责价格的官员话锋又一转,提出要避免房价大跌。
有关房价问题,此前大多停留在公共舆论和行政探讨层面,由宏观经济部门向人大递交报告尚属少见。虽然该报告的指向是针对经济危机后我国整个价格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但专门对房价“大起大落”产生忧虑却颇具意味,这很可能是下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和房价稳定进入立法程序的信号。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立法。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立法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一般而言,发改委向全国人大报告“稳定房价”的立意有二:之一是让立法机构知晓房价波动的现状,之二也是为下一步立法的可行性作些铺垫,进而从立法上解决房价长期面临的“按下葫芦又起瓢”的疑难症。
其实,对是否从立法层面规范房价在一些地方已有实践。山东、安徽曾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过禁止哄抬房价的议案;南京则在去年5月推行了轰动全国的“一房一价”行政指导办法,被称为“史上最强的调控”。估计明年“两会”这个议题也将备受关注。
按理说,房价早该是《价格法》的重点监管领域,但因该问题既背负着民生期待又是地方财政的钱袋,因此经常陷地方政府于两难境地。也正是这种长期暧昧,致使《价格法》在房价领域一直无所作为,成为自其1998年实施以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价格监管的最大“空白”。
为此,早在两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就呼吁:抑制房价虚高要从立法源头抓起。他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无论是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关系,还是房地产市场各方参与主体间的关系,都没有建立在完备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基础上,房地产市场无法可依的现状若不改观,就难以解决高房价等突出问题。
不过,房价立法并非没有突破口。《价格法》第三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都为下一步房价立法工作的细化提供了依据。
眼下,面临经济危机的中国房地产业似很难依赖公共舆论和行政手段来确定房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加上地价过快上涨,房价扶摇直上都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在房地产“保障”和“商品”两级格局下,如何既能突出其商品的公共属性,又能有国情依赖路径下的民生功能,显然需要通过法律的路径来确保“保障归保障、市场归市场”,而推动住房价格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房价“左右互博”的问题,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