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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企业应“以税定贷”
2008-11-20 00:00:00   来源:

 

年关将近。笔者建议:在考虑2009年贷款时,银行应当和税务部门联手,根据房地产企业历年纳税的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实行“以税定贷”,以此实现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达到优胜劣汰、产业升级有序进行的目的。

  在上旬国务院召开的会议上,房地产业被定性为“重要支柱行业”。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和上下游的建筑、建材等58个行业相关联,牵一发动全身,不可谓分量不重。银行运用信贷杠杆,对优质房地产企业给予扶持,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贷款不能撒芝麻盐,对房地产企业实行“以税定贷”,好处起码有三点:

  一、这是各大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对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量大,和银行业密切相连,但居然有房地产商在狂妄叫嚷:“要死也是银行先死”,狂妄的背后是一种赤裸裸的绑架,说明了某些房地产商钻了银行的空子,把自己的私利绑架在代表大众利益的银行身上,这是对全体大众的不负责任。从银行的操作层面来看,纳税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经营情况,银行给优良企业贷款天经地义,而“以税定贷”,是银行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强强联手的行为,对银行的健康运行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树立了负责任政府、企业的形象,起到了社会公平的示范作用。税收是公共财政开支的基石,纳税是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实行“以税定贷”,根据房地产企业历年纳税多少等综合情况,来给予贷款,是银行业树立负责任行业的具体体现。此外,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企业向国家纳税,国家控制着银行,银行有必要根据纳税多少给企业一定的贷款。这样,则可形成支持企业发展的良性信贷关系。

  三、帮助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银行业作用很大,可以充分利用信贷杠杆,对行业进行调节,鼓励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扶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做强做大,为百姓实现安居做出贡献。

  当然,“以税定贷”并非简单一句话就能实现,在实践中一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年,温家宝总理曾提出,企业家要有道德意识。我们也有责任以此作为底限来要求银行业的同志:起码不能给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以贷款,偷逃税是有违基本道德的。譬如前不久,某知名房地产商超范围经营酒店被查获,毋庸置疑,超范围经营背后一定有逃税行为,如果哪家银行继续给予这样的开发商以贷款,公众就有必要质疑并谴责这家银行了。

  现在,全社会都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有必要建议银行的负责同志,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房地产信贷中的不合理之处,统一思想、应对挑战、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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