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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会不会引起离婚潮
2007-12-13 00:00:00   来源:

121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通知,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211消息)。

  “又有人要离婚了”―――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让我感觉到心痛,央行关于二套房的认定,事实上将家庭作为防范的对象,如此的规定违反了基本的法理,易于诱发道德风险。

  抽象地讲家庭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人否认,但是一到具体的执法中,“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人对家庭的眷恋,却成了执法者降低执法成本的一个捷径,于是乎,在很多执法者的眼中,家庭不再是个人权利的堡垒,而是成为权力“围点打援”的工具了,在执法者眼中,违反法律的不再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是他们的家庭了,以家庭为纽带,强加了一系列的义务,此时我们发现,在国家与家庭的关系中,国家成了说一不二的权力主体,而家庭成了唯唯诺诺的义务主体。

  我们能够理解央行对于金融风险的关注,他们所做的一切无非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福利,但如果对社会基本细胞过于粗暴,也不会增进社会的福利。殷鉴不远,之前有大量拆迁户,因以户分房而离婚,今天出台这样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又是意欲何为?(东方早报 邹云翔)

 

央行人士:外地购二套房能查出 继承房产不受限

 “原本在外地已经拥有房产的‘新上海人’再买房是否算是第二套房?”央行昨天明确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细则问题,央行有关人士今天表示,在外地贷款买房记录,可以在央行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上反映出来;而用现钞购买的房产或因继承等原因而拥有房产或宅基地的,并不包括在“二套房贷”的限定范围中。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二套房贷”政策所限定的购房人群,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不管是在外地抑或是在上海本地,只要是在银行贷款买房,各家银行都可从央行的征信系统上调阅借款人此前的购房信息,从而判别是否“第二套房”。对于原先在老家就有房产的,只要不涉及贷款买房,无论此前有多少套房产,今后贷款买房仍被视作“首套房”。

  而在央行“二套房贷”标准出台前,各中资行、外资行事实上都已按不同执行准则操作放贷工作。那么,已经签订放贷协议或正在进行中的房贷将如何操作?记者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中资银行获悉,建行等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此前就严格以“户”为单位,因此影响不大。而像招行等小型商业银行,其第二套房贷的发放原本以“个人”为单位,影响较大。

  “房贷政策肯定会有调整,我们正在等待总行的具体规定。”招商银行有关人士说。记者还从其他各家小型商业银行了解到,尽管执行细则尚在进一步研究中,但从今天开始,各家银行已在严格执行央行所明确的以“户”为单位的标准。而针对正在进行中的房贷发放,依照各家的执行惯例,都是延续办理贷款时的标准来执行。

  此外,刚刚涉足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否照章执行央行的“二套房贷”标准同样引人关注。记者上午致电东亚、汇丰等外资银行,得到的答复是,各家外资银行将遵照央行的规定来执行。但当前外资银行从央行方面所能调阅到的征信系统,仅限于企业,包括个人房产信贷在内的个人征信系统,当前仍是“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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