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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众对规划的满意度
2007-11-08 00:00:00   来源:

《城乡规划法》已于1028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从明年11日起正式实施。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变昭示着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破,中国即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然而“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并不当然意味着也是一个“规划法治”时代。我们有一部《城市规划法》久矣,公众对城市规划的满意程度又如何呢?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网进行了一项调查,2218名参与者中,93.6%的人对当地城市规划表示了不满意。

 

  若然《城乡规划法》在执法体制、执法责任上没有根本的转变,而仍沿袭以往的规划执法模式,我们很难想象目前这种“九成三的不满意率”将会在新法施行之后就凭空消失或大幅下降。而如果能在乡镇村民中对乡镇规划进行一次民意调查,不满意率甚至绝不会低于城市居民的这一比例。更何况,许多乡镇建设,尤其是乡村建设,根本就没有规划。一些地区在盲目、无节制且无规划的乡镇城市化进程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城乡规划违法也因为动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备遭诘难,当事人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要进行有效的维权,也几乎为不可能。比如城市中的“拉链马路”,不仅令过往行人、车辆倍感不便,对沿街商户的打击更是致命的。但在现有规划也未被严格遵守的无奈之下,无法预期的路政维修对商家而言已事实上成了“不可抗力”。

 

  某开发商基于一地段附近有政府部门规划的大型公共绿地及校园、医院等设施,于是筹措巨额资金投入开发,未想楼盘建成了规划却又变了,绿地成了垃圾处理站,学校成了工厂,医院成了墓地。开发商及同样基于对规划的预期而购买了此处房产的公民所蒙受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但要获得规划变更责任人的赔偿或补偿,至少在司法程序上还相当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较之现行《城市规划法》,在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上,在文本上有不少突破。如新法第39条、第57条、第62条明确了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违反城乡规划上的赔偿责任。第50条又特别强调“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规划的稳定性,对已依法审定的规划也常常朝令夕改的现实之下,明确行政部门的责任更是意义深远。

 

  相对公民漠视城乡规划的乱搭乱建等行为,政府部门违反规划法随意修改、变更并因此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损失为恶尤甚。要遏制违反规划法、滥用规划权之风,还需把行政责任落到实处。《城乡规划法》虽然明确了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但如我们所看到的,谁来赔偿(补偿)、如何赔偿(补偿)、赔偿(补偿)多少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所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中的“依法”是依哪部法律,更需立法机关及时作出解释。否则,这些对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就有落空的可能。在新法实施之后,公众对规划的不满意率是升是降,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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