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再次
喊出之时,人们很难不将其与10年前的房改思路联系起来——因为在10年前,这一口号曾被反复提及。
1998年,国务院正式宣布停止住房收入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福利分房的旧体制被迅速打破。
同年,“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被确定为基本方向,当时规定,经济适用房要能够覆盖的群体约占到城市人口的60%~70%。
但是,之后房地产业却被定位于经济支柱产业,城市地价不断创出新高,房价年年攀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房地产业巨大的利润压力下,自然被忽略。
时至2003年,房地产政策有了更显著的转变。这一年,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且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这让一些小开发商如履薄冰。
之后,《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被改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住房供应主体”被商品房所替代。两个文件的精神不尽相同,房地产宏观调控之路在矛盾中开始。
2004年,随着房价的不断升温,调控继续高调出台。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即“25号文”。“意见”要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被着重提了出来。
2006年,调控继续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