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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4-28 00:00:00   来源: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房管局、区开发办、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表格下载:武汉市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自查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
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研究,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市建立规范房地产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三、检查的内容
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经营主体行为的规范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工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紧密合作,市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协会积极参与配合,采取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内容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的行为,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后的管理。(市国土规划局负责)
2、检查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各经营主体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房地产开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3、检查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对各类无资质开发、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
4、检查商品房预售许可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无证预售和预留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情况。(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
5、检查售楼部(营销中心)是否公示许可销售的商品房价目表和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 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行为。(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内容
1、检查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机构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具备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资格备案证;(市工商局、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
2、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佣金费或隐瞒价格信息、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以及超经营范围代理出售房源等行为。(市房管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
3、检查代理商品房销售的经纪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有无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情况。(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
4、检查是否存在有违反政策规定,代理出售和出租经济适用房情况。(市房管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存在“低价”竞争,导致收费混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2、检查是否存在评估业务中不正当商业经营行为。(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3、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评估规范标准,迎合客户的“高估、低估”现象。(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4、检查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的评估情况。(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5、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评估规范要求的行为。(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四)其他专项检查内容
1、检查房地产业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行为。(市监察局负责)
2、对有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负责)
3、负责检查房地产企业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化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
四、检查的方法
(一)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评估机构单位全面自查、整改和职能管理部门集中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主要查看项目(施工现场、售楼部)、公司经营点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居间合同》,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济机构、估价机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二)市房管、物价、工商、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房管、国土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按职能范围和检查内容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月集中通报情况。
五、检查的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25日开始,2011年9月30日结束。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予以汇总。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市、区房管、物价、工商、国土规划等部门组成市、区专班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和存量房经纪市场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各区专班每月重点检查两次,市整治专班集中抽查每月一次),专班其他成员单位也应自行组织开展各项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部门职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直至取消资质,并予以曝光。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
检查结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将有关信息和一批典型案例进行社会公开处理和曝光,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估机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照整顿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制度。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估机构要将自查、整改的情况即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见附件)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处理。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估机构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四)市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协会要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宣传与指导,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规范化经营,将此次检查完成情况作为当年评选诚信企业的必备条件,同时不断完善不良行为记录发布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推进行业自律活动的深入开展。
附件:
1、武汉市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自查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
2、武汉市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自查情况表(房地产经纪机构)
3、武汉市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自查情况表(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武汉市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自查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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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属在建
或在售
 
项目用
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规模
 
开发用途
1、住宅 
2、非住宅
 
自  查  内  容
存在问题
销售行为管理
1、按照预售方案销售,预售方案内容同实际销售情况比较
 
2、预留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情况
 
3、发布不实销售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5、是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无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情况。
 
价格规范管理
6、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报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备案情况
 
7、公示许可销售的商品房价目表和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行为。
 
8、房价外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及虚假降价、打折和收取合约之外的其它费用的行为
 
证照及广告管理
9、擅自发布预售、预租的广告行为和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批准文号情况
 
10、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
 
项目用地及建设管理
11、有无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行为
 
12、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的行为;
 
13、商品房在建项目是否有超规划许可建设等情况。
 
14、有无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