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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2011-01-14 00:00:00   来源:

 

武房发〔20117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

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进入“新建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管部门应严格按《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时,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房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和购房者的政策提示。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拓宽咨询渠道,对企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附件:《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

1)自20111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七个主城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2)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由条件查询、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办理权证等环节组成。

1、条件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销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个人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义务。

购房人在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购房人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建房[2010]186号)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购房除提交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或回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与购房人关系及是否本市户籍)输入到“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将上述信息实时传到市房产信息中心的合同备案系统,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期间是否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并在24小时后在客户端软件中反馈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自动记录该查询的时间及查询结果。在系统查询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撤销该购房人的查询申请。

经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予以开放网上签约和上传数据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进行网上签约及上报合同备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不能进行后续网上签约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网上签约

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双方可以进行正式网上签约,打印并签署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同一并打印《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式样见附件1)和《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

《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可供记录查询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及购房人家庭情况信息;《承诺书》由客户签字确认。上述材料附在每一份纸质合同后。

3、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网上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执合同备案上报清册、全套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承诺书》打印原件及购房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到销售项目管辖的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核实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情况,并作出是否予以接受合同备案。接受合同备案的,应留存一份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不接受合同备案的,应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4、办理权证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购房人购房并完成交房手续后,申请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收取《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认真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住房情况,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登记办证;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登记。

三、其他说明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使用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软件的详细操作说明,见《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见附件4

附件:

1、《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

2、《政策提示及承诺书》

3、《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4、《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

 

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

 

查询记录编号:           

 

根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经查截止      

  日,购房      (身份证件号:                 )及家庭成员限购期内在中心城区无新购商品住房,附《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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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家庭情况

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是否本市户籍

购房人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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