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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管理的工作措施
2014-12-29 00:00:00   来源:

  

一、规范住宅小区车位、车库使用管理

根据《物权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从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价格、增建、使用等方面起草加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引导业主充分发挥车位、车库的使用功能,做到物尽其用。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规划车位、车库,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中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用途”标注为“车位、车库”的,工商部门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在征求规划、城管、工商、物价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予以发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531

二、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针对既有小区车位配比不足、难以满足小区停车需求的情况,鼓励小区业主通过自治管理,利用场地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并给与不计容积率、不缴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缓解小区停车难。明确住宅小区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范、标准,明确住宅小区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条件、程序及鼓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5531

三、规范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租售管理

在明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及处分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开发企业车位、车库的租售行为,保障小区业主对车位、车库租售的知情权和公平分配权。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531

四、制定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开发企业将规划配建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其车位的场地租赁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避免开发企业利用其主导地位制定过高的租赁收费标准。

明确住宅小区车位场地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分类制定基准价并确定浮动比例。二环内:小型车400/月,中型车500/月;二环至三环:小型车300/月,中型车400/月;三环外:小型车200/月,中型车300/月。以上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车型分类。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531

(注:请各会员单位认真阅读《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管理的工作措施》,尽快将相关意见反映到“中国武汉”网站,网址为www.wu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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