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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6〕133号
2017-03-30 09:43:30   来源:

武政办〔2016〕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日
 
武汉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
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2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经〔2016〕76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各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以构建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健全信用规章制度为重点,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共享交换、应用为主线,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关键,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成覆盖信用主体、突出武汉特色、具有示范作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和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与示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顶层设计,坚持长远目标与近期工作相结合、局部推进与整体谋划相衔接,由易及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共享交换和应用等方面的全程监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整合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市场、社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五)重点突破、注重实效。围绕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地区、行业和人群,加大攻坚力度。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推广应用符合创建需要的阶段性成果。
  三、建设目标
  到2016年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建成地方信用网站,实现与“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启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报送数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成增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并将代码及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活动。
  到2017年底,建成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地方信用网站,实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完成存量登记证照转换任务,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大数据示范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武汉”网站
  1.进一步完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归集、分类存储、大数据分析功能,推进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云端武汉·政务”对接互通,通过“云端武汉·政务”与各区、市各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2.开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各区、各部门和各行业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3.进一步完善“信用武汉”网信息公示、信息查询、政策宣传、信用承诺、信用知识等栏目,优化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功能,实现“信用武汉”网与“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网站互联互通。逐步推广手机版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发信用类APP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二)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完成全市增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将代码及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成存量登记证照转换任务,向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民政、国税、地税局,市编办,市总工会,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2.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并入工作,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局)
  3.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基础,建立个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将个人信用代码和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三)建立健全信用规章制度
  1.组织实施《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为信用信息建立、归集、披露、查询、共享交换和应用提供制度支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制定《武汉市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3.制定《武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办法》,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建立信用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
  1.依据《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容、指标和格式,利用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实现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本区信用信息目录,指导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用信息记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依托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汇集各部门和行业近3年信用信息,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2017年1月起,实现信用信息实时提交。(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3.依托区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及时汇集本区信用信息,并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及时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互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武汉资信管理公司,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五)推进信用信息公示以及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应用
  1.各区、各部门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示本区、本部门产生的公开类信用信息;“信用武汉”网站及时公示各区、各部门提交的公开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推送与各区、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2.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形成各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按照统一格式(详见“信用武汉”网“双公示”栏目格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信用武汉”“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3.持续推进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以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流通服务、财务税收、金融领域、合同履约、企业管理、劳动就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司法等领域为重点,完善各行业、各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和“信用武汉”网站发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委、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安监、工商、商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国税、地税、金融工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利用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网信办,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5.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探索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嵌入“市民卡”,为个人信用信息应用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加强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主动与“云端武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云端武汉·政务”逐步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功能嵌入市民之家和各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为行政准入应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网信办,武汉资信管理公司)。依托“信用武汉”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社会征信系统等推进信用信息应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使用办法,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六)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武汉,培育新增2—4家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采用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大力发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担保、咨询、保险及保理等多种业态,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2.推进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强化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深入推进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在办理行政许可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在部门网站和“信用武汉”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2.健全失信认定和惩戒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统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管理、环境保护、互联网应用、住房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切实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商务、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环保、统计、住房保障房管局,市网信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我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为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4.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5.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扶持、工程建设、各类融资、提拔晋级、评优评先等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结合监管对象失信程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在“信用武汉”网公示,同时筛选上报“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八)加强信用试点示范引导
  1.深入推进区域综合性试点。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在江岸区、新洲区开展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综合性试点,力争在信用建设规划编制、规章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机构培育、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和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等领域走在前列。(责任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岸区、新洲区人民政府)
  2.开展行业性试点示范。在工商管理、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旅游、电子商务、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信用试点示范,在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等4个领域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旅游、商务、金融工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3.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农村信用体系试点示范及“标杆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4.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信用合作。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武汉资信管理公司)
  (九)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媒体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大力宣传我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的工作成效,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在“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食品安全周”期间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社区”“诚信纳税”“诚信经营示范店”“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农委,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商务、国税、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2.加强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培养职业操守,提高诚信意识。加强企业法人、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教育,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在青少年中组织开展“诚信品德”主题教育,培育崇尚守信道德观念。(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团市委)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推进机制。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营管部负责示范城市创建日常组织和推进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分别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切实保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维护、运行及提供全方位信用信息服务所需经费。各区要将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示范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保障示范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绩效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督查督办机制。各区、各部门要按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在“信用武汉”网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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