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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手段解决房产纠纷案
2008-06-30 00:00:00   来源:

 

前言:2007年春节以来,广州的房屋价格一路走高,二手房交易市场中,20073月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了6-7月份市场上的价格就比合同价高出了3-4成甚至更多。不少业主甚至隔一天提一次价,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反价”现象十分普遍。这种背景下,二手房交易中引发的纠纷急剧增多,多半是卖方违约的情形。上半年,张旭锋律师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中就有不少这样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卖家违约事实清楚,买家主张权利的证据充分。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张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函的作用,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化解买卖双方的矛盾,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及时顺利解决。

    委托人:曹生(买方)

    对方当事人:陆生(卖方)

   【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房产一处,合同价人民币80万元,买家需支付定金人民币8万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房地产交易所规定由买卖双方各付各税。买卖合同签定前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卖方认为自己放盘的价格过低,又是“买卖双方各付各税”,要求本次交易的全部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委托人拒绝,卖方于是开始故意拖延时间,懈怠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最终到买方委托律师的时候,卖方仍然没有办理交易手续,而且已经逾期达60日。

   【办案思路】

    接手该案之后,张律师经过研究发现:买方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情形,是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而且其动机十分明显,无非是希望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房屋价款。经过了解对方其实是个很有身份也很斯文的高级知识分子,完全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的过快而产生了悔约的念头。张律师决意重点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张律师首先征求了委托人的意见,当得知委托人依然希望买到这套房屋之后,便在第一时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卖方通了电话,告诉了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希望对方能够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因小失大。对方在电话中做了一些解释之后答应考虑一下。第2天,鉴于对方没有及时回复电话,张律师立即起草了《律师函》。《律师函》发出之后,对方马上有了反映,主动来电话询问如果解除合同该怎么赔偿。张律师借这个机会邀请对方到律师所见面。见面之后,张律师于是马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对方分析利弊,晓以法理,以法与理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调处。一个小时之后,尽管没有立即表态,但是看得出来,对方明显是已经接受了张律师的建议,只是碍于情面表示还要回去考虑一下。至此,调解工作告一段落。

    【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第二天上午10点,委托人从香港来电话:对方已经同意履行合同并支付承担的违约金。随后,对方即到中介公司提交了交易过户的有关文件,中介公司随即递件,不久交易完税过户工作结束,整个房屋买卖过程顺利完成。 

    【张旭锋律师办案心得】 

     应该是和我们民族的传统有关,有很多当事人不是很愿意到法院诉讼,一来希望不伤和气,二来也不想受到诉讼的拖累,当然,还有很多的理由。我们认为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的纠纷,注重利用非诉讼的手段解决,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又为委托人省去诉累。面对面的调解工作,有的时间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接收案件之后,只要还没有完全丧失调解的可能,作为代理律师,理应考虑进行诉讼调解,这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途径,当然一旦完全丧失了调解的基础,那就要进行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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