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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6-05 08:52:26   来源:

区房管局、各区质监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检测、注册登记、报停报废等工作。按照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和法规宣传。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的会商及相关落实工作。依法对发现的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房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畅通电梯维修、改造及更新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使用主体职责
 
    (一)业主责任
 
    业主是物业小区电梯产权所有人,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按期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电梯维保单位,并对电梯维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电梯社会监管员制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办理物业小区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维护运行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对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进行劝阻。
 
    (三)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依约受委托管理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建立电梯使用管理档案。健全和完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经质监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专业资质且信誉好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职责。坚持每日电梯安全使用巡查,做好巡查日志和电梯故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联系维保单位或向区质监部门报告。会同业主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乘梯、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发现并劝阻业主不文明乘梯行为。保障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监控中心或值班人员联系畅通,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部位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原件。制定本小区电梯安全使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模拟应急演练。将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会商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公共收益补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费用不足。当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相关主体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职责
 
    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电梯维保格式合同约定,履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职责,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区质监部门报告。制定应急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员业务指导。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到达紧急救援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救援结束后24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质监部门报告。
 
    四、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电梯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并根据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质量和第三方测评,建立“红黑榜”制度。
 
    (二)市房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拒不落实的,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其他违规行为,依据质监部门处置情况及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业主委员会对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电梯,应及时组织专业机构鉴定,启动应急维修程序;达不到应急维修条件的,按照业主表决申请维修资金;对于维修资金不足或没有维修资金的,组织业主共同筹集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电梯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原件,电梯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出现严重故障及发生异常情况时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张贴公示将隐患情况和维修改造方案告知业主,迅速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消除隐患,并及时报请质监部门检验。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备合格的型式实验报告。严禁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转包、分包,严禁设置技术障碍,人为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六)各方主体要共同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法规普及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常识。
 
 
 
    关于本征求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510474513@qq.com,截止日期到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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