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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7-05-03 15:13:56   来源:

鄂建文〔2016〕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附着)、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含提升、下降)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装拆卸、司机、信号司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作业。
 
二、严格建筑起重、升降设备使用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继续推行“一体化”管理,即租赁、安装拆卸、升降、附着、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资质和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工作。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测报告、安装验收等资料进行登记。
 
(三)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更换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相关构配件和零部件,应选择同型号产品;自行采购零部件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配置要求。鼓励在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安装实时监控装置。高处作业吊篮应采用定型产品。
 
(四)建筑起重、升降设备检修维保单位应定期培训作业人员。非设备产权单位或安装单位人员不得调整和改动限制器、限位器、防坠器、联动开关、同步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严禁改变设备电器控制线路。
 
(五)建筑起重机械完成安装、完成首次附着安装、完成最大高度顶升加节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大修。对超过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及时报废或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应持评估报告到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三、严格相关单位履职履责管理
 
(一)提供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与使用单位签订产品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对产品质量负责。设备租赁单位应监控设备安全运转状况。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指导使用单位的正常使用。
 
(三)建筑起重、升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行自检,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四)使用单位应对建筑起重、升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吊索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当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对设备重新进行检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管理,检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专项方案、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对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巡检。
 
(六)监理单位应编制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监管专项细则,对进场设备、吊装车辆、作业人员、企业资质等监督核查,对安拆、定期保养、事故处置等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并如实记录。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强化动态监管。各地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企业、人员的不良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加强对承担“一体化”服务企业的监管,并将一体化企业名单按季度汇总上报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研究采用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开发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措施,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和时效性。
 
(二)强化监管执法。发现安装使用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维护保养不履责、破坏安全装置或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视情节轻重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发现安装单位存在无证施工、超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时,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并督促其对该地区承担施工的所有项目全面自查整改;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实施整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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