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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30 09:48:29   来源:

武政办〔201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武汉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激发市场活力,保障“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便民、增效、实现管理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推动简政放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内容和目标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二)登记流程。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1.受理、审核、赋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
2.数据交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后,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通过武汉政务云(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做到在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各部门间及时推送,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
3.企业登记信息公示。企业相关登记信息生成后同步在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4.数据采集。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5.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部门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武汉政务云共享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二)加强协同推进。要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网信、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网信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完善武汉政务云共享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做好数据导入、整理、转换、导出的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梳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三)有序过渡衔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存续期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企业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武汉政务云(数据)中心交换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照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所需信息数据的交换方式待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后,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对已领取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了解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附件:武政办[2016]1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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