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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2017-03-08 09:34:32   来源:

武政办〔2016〕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3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
  (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部门要就学习贯彻《办法》专门作出部署,将《办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机关中心组学习,通过专题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二)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尤其是《现在督办》《电视问政》等栏目,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监察机关要组织市属媒体开设专题专栏,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题策划,刊发评论文章,普及行政问责知识。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办法》纳入全市普法宣传活动内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注重统筹协调推进。各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办法》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与全省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增强学习效果。
  二、结合实际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严格依法适用。各区、各部门要将《办法》作为全市实施行政问责的主要上位依据,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对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依程序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履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三)推动问题整改。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办法》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各部门要对照省人民政府专项检查时间节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本区、本部门和本系统开展《办法》学习宣传、落实行政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行政问责等情况;要围绕“四个一”开展专项检查,即是否专门下发一个通知、是否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是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是否查处通报一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推进问题整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办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2016年作风建设重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范围,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切实履行职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办法》为依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省市专项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严重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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